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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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杂技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省杂技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杂技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建设文化强国、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杂技事业的重要力量。
       江西省杂技家协会是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杂技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及中共中央《关于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国文联深化改革方案》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全省广大杂技家、杂技工作者和杂技爱好者,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团结人作为硬任务,坚持眼睛向下、重心下移,实现协会工作从面向杂技家,向面向杂技家、杂技工作者、杂技爱好者扩展。做好新杂技群体和新杂技组织工作,扩大协会工作覆盖面,最大限度地团结引导广大杂技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繁荣创作,服务人民。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杂技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教育培训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健全权益保障职能,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在杂技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
       第八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杂技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九条  积极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比赛演出、观摩交流、理论研讨等活动,促进杂技艺术的创新与发展。通过杂志、简报、网站等渠道,及时反映杂技创作新理念、发展趋势和研究成果等。
       第十条   加强杂技理论建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倡导健康的杂技评论,发挥好其在引领艺术创作价值和审美取向、提升群众艺术鉴赏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重视和发展杂技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杂技教学、培训工作;加强会员发展,吸纳有贡献、有影响的杂技人才入会,壮大会员队伍,推动我省杂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加强与国内外杂技界的联系、交流与团结,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杂技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的杂技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凡年满16周岁,具有我省公民身份,赞成和拥护本会章程,从事杂技表演、编导、教学、音乐、舞美、理论研究和管理工作有显著成绩者,本人提出申请,经两位会员介绍,由所在团体会员或有关单位推荐,报请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民间杂技表演团体、未成立杂技家协会的设区市,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报请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接受本会业务指导,维护本会权益,向本会反映人民群众对杂技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推荐会员,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优先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由本会理事会确认后终止其会籍,本人须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或因道德失范特别是十八大之后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因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既不说明理由又劝告无效,或因私自以协会名义在外谋求不正当利益,以及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本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会籍、除名等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江西省杂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江西省杂协理事会理事,参与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本会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本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本会主席团研究通过,可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江西省杂技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理事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个人会员代表,由杂技家协会组织当地会员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各团体会员单位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候选人。如因工作变更等原因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的主要负责人,则其理事职务自然免除,而由该团体会员推举的新任主要负责人替补,并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省文联党组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职责是: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4、选举主席、副主席;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批评、通报、暂停会籍、除名等处分;
       6、制定和完善本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任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进入协会主席团兼职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职责是:
       1、推举和聘请名誉主席、顾问;
       2、听取和审议本会重要活动和事务;
       3、依据入会条件,向中国杂技家协会推荐会员;
       4、审议、确认理事会人选增补、更替等事项。
       第三十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维护本会团结和谐,对本会建设、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会议不定期召开。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省文联党组任命,根据《江西省文联深化改革方案》确定秘书长、副秘书长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驻会负责人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担任名誉主席、顾问的不兼任本会理事,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三十六条  为推动杂技行业建设和杂技艺术发展,延伸工作手臂,拓展联络服务体制内外杂技工作者的渠道,根据工作需要,经主席团批准,可设立各类专业委员会和青年杂技工作者联络平台。各专业委员会为本会下属专业工作机构,应遵守本会章程和申报专业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依据有关条例的要求,配合本会开展工作,并积极推荐优秀人才入会。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江西省杂技家协会简称省杂协,英文名称是JIANG XI ACROBATS ASSOCIATION(缩写为JXAA),会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权属于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江西省杂技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