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引发广泛关注,用户只需要输入一些提示词,AI大模型就可以产出相应的文字、图片、代码等内容。AI生成的内容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吗?相应权利归属于谁?是否可以随便使用网络上AI生成的内容?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2023年2月24日,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 Stable Diffusion 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近日,李某发现,被告刘某百家号账号“我是云开日出”在2023年3月2日发布了名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文章,该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原告诉称,被告未获得原告的许可,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综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涉案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
审查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需考虑涉案图片是否具备“智力成果”要件以及是否具备“独创性”。法院认为,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参数等方式,对画面元素及布局构图进行了设计,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智力成果”要件。同时,原告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的方式对画面不断进行调整、优化,最终生成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具备“独创性”。
二、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三、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社交账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涉案图片从小红书平台上下载后应当加载有平台和用户编号水印,被告去除水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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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根据微信公众号“北京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那点事”“版话”相关内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