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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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戏剧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省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江西省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戏剧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江西省戏剧家协会是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戏剧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江西省戏剧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团结、动员全省广大戏剧家、戏剧工作者和戏剧爱好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创作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尊重艺术规律,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戏剧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江西省戏剧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江西省戏剧家协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戏剧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与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在戏剧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戏剧传统,学习和借鉴各种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戏剧创作,不断提高戏剧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戏剧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会员参加戏剧普及工作,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八条  加强会员发展工作,吸纳优秀戏剧人才包括新戏剧组织和新戏剧群体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入会,延伸工作手臂,不断扩大会员覆盖面。
      第九条  努力促进全省戏剧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上的大团结,积极参加中国戏剧家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兄弟省、市、自治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同胞中的戏剧组织和艺术家的联系,促进国内、国际戏剧文化的不断交流发展。
      第十条 维护我国宪法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国际戏剧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江西省戏剧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戏剧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省直剧(院)团、全省性的戏剧行业组织,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戏剧学术研究团体,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数量的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有推选江西省戏剧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十四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我国公民身份,赞成和拥护本会章程,在我省戏曲、话剧、歌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剧、广播电视剧等剧种的戏剧工作者,在所从事的编剧、导演、表演、音乐、舞台美术等专业创作或理论、教育、编辑、翻译、组织、群众普及等领域的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经本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并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在我省工作的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为本会的当然会员;兄弟省市协会的会员调入我省,并将其会籍转入本会,即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调离我省至外省市,本会负责将其会籍介绍给该省市协会。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视其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江西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江西省戏剧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若干名组成。团体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协调推荐产生,实行自然替补制,该团体理事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领导职务后,该团体则应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接任,并报本会主席团审批。理事会职责是:
 
      1.审议本会全面规划和工作计划;
      2.听取协会的工作汇报并作出相应决定和重要决议;
      3.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4.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若干人组成,为会员代表大会常设领导机构,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职责是: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2.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任职期间需提供年度书面述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职责是:负责本会的重要活动和事务的指导决策。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主席团成员任职期间需向常务理事会进行年度述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驻会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省文联党组任命。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进入协会主席团兼职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名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任。担任名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在协会会员之外,搭建起广泛联系体制内外全省戏剧工作者的补充性、灵活性平台,使之成为联络服务青年戏剧工作者多种方式的聚合,成为会员工作的拓展和延伸。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省财政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江西省戏剧家协会简称江西剧协,英文名称为JIANGXI THEATRE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JXTA)。会址设在南昌市八一大道371号。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本会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江西省戏剧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