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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盗卖他人“剧本杀” 构成侵权被判罚
发布时间:2023-07-31 10:55:33

近年来,随着以“剧本杀”为代表的剧本娱乐产业快速发展,围绕“剧本杀”,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正版“剧本杀”的创作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所以,网络上出现了盗版、盗卖“剧本杀”的情况。近日,武侯法院受理了一起侵害作品署名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案件争议标的物就是“剧本杀”作品,我们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某文化传播公司向日本某推理小说家购买了其创作的推理小说(以下简称《某小说》)的改编版权。通过精心改编和设计,该公司制作了同名小说的“剧本杀套盒”,向市面发售。某小说“剧本杀套盒”封面有工作室名称、作者名字,内有组织者手册一册、带有角色绘图封面的角色剧本六册和信件卡、线索卡、技能卡若干张,都是根据剧情和游戏体验需要设计制作的。同时,某文化传播公司作为作者和著作权人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了作品《某小说》。
后来,某文化公司发现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某经营部未经许可,私自复制并在平台店铺内低价出售《某小说》电子版。某文化传播公司认为,该经营部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某文化传播公司的署名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某小说》系“剧本杀”作品,是强调互动类的桌游游戏,玩家及店家都会接受专业的剧本内容和游戏环节指导。如果没有正版剧本的指导和答疑,将造成玩家对剧本的错误理解和游戏的糟糕体验。某经营部的侵权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作品的网上评价,并且已经严重到小说作者方面收到了大量的网络暴力和质疑。某文化传播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和因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0元。
被告某经营部提交答辩状称,其已于2022年10月8日通过某平台将店铺过户转让,某文化传播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某经营部经营期间;过户前,仅销售了4单,经营获益仅13.99元,按照惩罚性赔偿5倍也就69.95元,没有给某文化传播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存在其他平台其他商户售卖某文化传播公司作品的行为。
经审理,法院判决某经营部赔偿某传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驳回某文化传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涉案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案涉权利“剧本杀”作品通过一系列人物设置、场景营造、对话描写、情节串联等完整展示了一个独特的故事,系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文字作品。某文化传播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对应的文字作品内容与其提交的“剧本杀套盒”中的内容基本一致,“剧本杀套盒”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工作室名称,同时,剧本作者提交《情况说明》称其委托某文化传播公司行使相关权利,故法院对某文化传播公司关于其为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主张予以采纳。
 
二.某经营部是否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
 
 
第一,根据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视频内容显示某文化传播公司取证时间为2022年9月27日,在某经营部所称过户转让前,故法院对某经营部辩称不予采纳。第二,某经营部未经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云盘方式向公众提供案涉作品相关电子文件,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某文化传播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某经营部并未提供案涉权利“剧本杀”的实体侵权复制件,且其提供的网盘内的文档并未将套盒外包装或各单册内容封面上的工作室标识和作者署名部分截除,故法院对某文化传播公司关于侵害其署名权、发行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赔偿数额及民事责任的判定
 
 
法院综合考虑案涉权利作品的类型、案涉权利作品同名小说知名度、案涉权利作品售价、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取证时显示被诉侵权产品销量、某文化传播公司为制止侵权聘请律师出庭等因素,酌情确定某经营部赔偿某文化传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因被诉侵权链接已下架,且经某平台核实被诉侵权店铺已转让,故法院对某文化传播公司关于判令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某文化传播公司主张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因某经营部的行为并未侵害某文化传播公司著作权中人身权,且某文化传播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某经营部侵权行为对其著作权中人身权造成的影响,故法院对该诉请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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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1、“剧本杀”核心要素是剧本、其作品的内容分散不影响整体性表达,应将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

2、本案原告合法购买小说版权,创作出剧本及配套道具后,及时申请登记作品版权,这些举措符合著作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规范,有利于作品版权的合法有序传播和保护,对保护广大文艺工作者和文化企业具有很强的启发和示范意义。

3、随着以“剧本杀”为代表的剧本娱乐的快速发展,对于剧本娱乐的管理持续加强,在创作和经营中,应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