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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
2012年节能检查考评奖惩制度
发布时间:2017-08-29 11:30:26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会“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体系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结合我会实际,现制定2012年节能考评奖惩制度如下:
一、全面落实节能减排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年终考核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各协会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根据我省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对各协会及有关部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文联党组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组发[2006]14号等文件规定,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任务完成较好的部门和个人实行奖励,表现好的部门和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500元和200元。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节能方面
1、未完成省政府或文联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的;
2、未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节能措施的。
(二)减排方面
1、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有一项或两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
2、污染减排考核分值不及格的;
3、未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
四、对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各协会及有关部门文联党组予以表彰奖励。
五、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各协会及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六、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各协会及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文联做出书面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限期内仍然整改不到位的,交由干部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一年内不予提拔使用。
七、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内的各协会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调离或转任时间不足半年、原任职地被实行“一票否决”的,应跟踪处理。
八、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控企业,参照上述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九、把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十、对在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等行为,文联党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江西省文联
2012年1月11日